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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37:29 GMT
该措辞现已正式纳入《通用数据保护法》(LGPD),经过两年的漫长运作,赋予国家数据保护局 (ANPD) 特殊制度下机构的法律性质(LGPD 第 55-A 条)作为一个与共和国总统有联系的机构。 事实上,最近号法令将该实体与司法部联系起来(第 2 条第 IV 项“b”),巩固了已经等待的结构,特别是当我们观察到所发生的变化时自出版以来近几年受到 LGPD 的关注。 根据已撤销的 LGPD 第 55-A 条的规定,ANPD 作为一个机构的运作是在过渡的基础上进行的,该条规定有两年的时间来界定该实体的法律性质。 向 ANPD 提出的模型反映了欧洲大陆实施的模型,欧洲大陆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就已经存在一些数据保护机构 (DPA)。德国和法国就是这种情况,这两个国家分别已经建立了数据保护机构 (DPA)。 ,和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 (CNIL) [1]。 的创建在旧大陆巩固了一种法律模式,其中将此类实体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2]。 德国宪法法院于 1983 年做出了标志性判决,对德国人口普查法 ( Volkszählunsgesetz ) [3]进行了合宪性控制,并 赋予公民控制权和了解 WhatsApp 号码 其目的的权利。数据——转化为信息自决——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人们注意到欧洲大陆几个国家数据保护立法的发展,并因此出现了各自的数据保护机构[4]。 在此类立法的演变过程中,《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开始不仅规定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且规定了在欧盟各成员国建立独立机构的义务。 该条款已纳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规定此类机构必须独立运作,这一特征也适用于其成员,并且其职能的行使不得受到外部影响。此时,数据保护立法重新兴起,DPA 的干预权力显着增强,特别是考虑到 GDPR 中包含的罚款的可能性[5]。 而在美国,去中心化模式占主导地位,个人数据保护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其主要职能是规范经济关系[6]。 在巴西,毫无疑问,欧洲模式占主导地位。在此影响下,尽管 LGPD 经历了挫折,特别是在组建中央数据保护机构方面,当第 53/2018 号法案 [ 7]出台时,自治特别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部,受第 9,986/2000 号法律的条款管辖,该法律规范监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后来由于监管机构监管框架第 13,848/2019 号法律的出现而被撤销。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 ANPD 监管性质的强调。 由于主动权缺陷[8]导致正式违宪而被否决,以及后续版本的 MP n° 869/2018 [9],转换为第 13,709/2018 号法律,赋予 ANPD 机构性质。与共和国总统有关,目前,根据本文开头的解释,该实体是一个特殊制度下的机构。 然而,即使考虑到近年来在过渡性基础上授予的法律性质方面取得了不可否认的进展,巴西公共行政中与公法的法律行政模式有关的一些特殊性仍值得强调。 公共实体的定义,无论是作为一个机构还是作为一个特殊制度机构或监管机构,不仅仅涉及术语问题。事实上,它涉及更深层次的东西:它涉及法律类型的定义和将被授予的权限以及这些权限的履行方式,而不是“仅限于实体的法人法的疑问,而是限定其行动、限制和内容的可能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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