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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5:19:47 GMT
众所周知,税务总局贪婪、吝啬,而且还有些阻挠:任何交易都无法逃脱公共财政部的控制,或者至少是其监管范围;这些豁免是作为一种税收优惠而提供的,是点点滴滴的;国家为纠正社会经济不对称而提供的所谓覆盖范围——社会国家的善良——通常隐藏着一系列使物质享受变得不可能的要求和要求。 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发布的一项裁决,统一了由父母支付工资的 30 岁以下工人是否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面临着一项司法决议,它象征着公共就业制度的双重游戏,即在不放弃其特权的情况下对所谓的优势情况征税:公民与任何其他人做出类似的贡献,但没有得到预期的回报。这样的牺牲。 案例:一名在家族企业工作的焊工 该诉讼是由一名自营职业工人于 2018 年向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局 (SPEE) 提起的,该工人的父亲是一名自营职业者,他以第二焊工的身份提供服务,但被剥夺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 ”。根据SPEE的决议,他被拒 手机号码列表 绝领取福利,声称“就业的记入缴款期包括无法计算的缴款,因为他是雇主30岁以下的孩子,因此没有达到360天的缴款” ”。鉴于此,他提起诉讼,但一审被完全驳回,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局也被免除。 “他提起诉讼,但一审就被完全驳回,国家公共就业服务也被免除”(照片:维基百科) 一年后,即 年,该雇员向位于格拉纳达的安达卢西亚高等法院提出请愿,该法院也驳回了他的主张,迫使他向最高法院第四庭提出统一上诉。的教义。 高等法院的推理和法律基础 提出的上诉旨在确定为父亲提供服务、在自雇工人特殊制度中登记、签订雇佣合同且不与他同住的 30 岁以下工人的福利是否符合规定。合适的。。 作为对比,最高法院第四庭第 760/2019 号裁决规定,在类似情况下,它确实为工人提供了失业救济金。 在本案中,考虑到规范这种情况的规则(2007 年7 月 11 日第 20/2007 号法律第 10 条附加规定)所提供的精确而明显的法律授权,一审和二审中的法理学突变是惊人的。《自雇工人法》:“自雇工人可以像受雇工人一样雇用其 30 岁以下的子女,即使他们与子女住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失业保险将被排除在向受雇家庭成员提供的保护行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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